第7403/CT-TMĐT號公文: 在電子商務平台上創建數位內容並參與聯盟行銷的個人的稅務義務。
頒布日期: 2026/10/07
I. 文件概述
· 編號: 7403/CT-TMĐT
· 頒布日期: 2026/10/06
· 頒布機構: 財政部的稅務局 (電子商務稅務分支)
概況
答覆電子商務和數位經濟局(工商部)以及TikTok越南商店有限公司的請求,稅務局就聯盟行銷和數位內容創作收入的納稅義務確定方法達成一致:除工資以外的收入屬於營業收入,適用5%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具有訂購和支付功能的平台必須代客戶扣繳、申報和繳稅。該文件也明確了企業和品牌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將聯盟佣金支出作為可扣除成本所需提供的文件。
注意:以下實體需要特別關注:向個人支付聯盟行銷佣金的企業和品牌;電子商務和數位平台的所有者;以及內容創作者(KOL/KOC、聯盟行銷人員)。此回覆針對特定案例,但已發送至省市稅務機關。
II. 關鍵新要點
第一點:收入分類:薪資收入或營業收入
問題: 個人透過數位內容創作、產品推廣或聯盟行銷所獲得的收入,屬於薪資、工資還是營業收入?
指導:
· 根據僱傭合約或集體談判協議獲得的收入:工資和薪水收入;付款人扣除、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 從平台或品牌獲得的商業活動收入,而非薪資收入:即營業收入。從事商業活動的家庭和個人必須按照第 68/2026/ND-CP 號議定書和第 141/2026/ND-CP 號議定書進行稅務登記、申報和繳納稅款。
第二點:確定營業收入時聯盟行銷的個人所得稅稅率
問題: 在電子商務平台上進行聯盟行銷活動適用何種個人所得稅稅率?
指導: 根據第122/2025/QH15號電子商務法,聯盟行銷是指透過與平台關聯的存取連結、推薦碼或類似方式宣傳商品和服務。因此,根據第109/2025/QH15號個人所得稅法第7條第3款d項的規定,適用5%的稅率。
注意:此稅率高於適用於普通服務的 2% 稅率。
第三點:平台所有者代表他人扣繳、申報和繳稅
問題: 哪個實體負責申報、扣除和繳納電子商務平台上產生的聯盟行銷收入的稅金?
指導: 根據第 252/2026/ND-CP 號法令第 43 條規定,具有線上訂購和支付功能的電子商務平台的擁有者負責代表在其平台上經營的企業、家庭和個人扣繳、申報和繳納預扣稅款。
第四點: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扣除費用的計算憑證
問題: 若企業若要將家庭企業或自營商提供的聯盟行銷服務費用作為可抵扣支出申報,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指導:
· 年收入超過 10 億越南盾的家庭和個人必須註冊才能使用發票;企業使用家庭和個人開立的發票。
· 對於收入低於增值稅起徵點的家庭和個人:向賣方支付的付款憑證(每個家庭或個人在同一天購買的商品價值超過 500 萬越南盾的,必須以非現金方式支付)以及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署的購買商品和服務清單,如第 320/2025/NĐ-CP 號議定書第 9 條第 1 款。
註:除上述憑證外,企業還需要準備相關文件以證明實際發生的交易,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並遵守企業所得稅法規。
第 五 點:平台的交易資料是產生電子發票的基礎
問題: 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務賣家從哪裡獲取買家資訊和訂單狀態以建立電子發票?
指導:
· 賣家有權要求平台管理員提供買家資訊、交易資訊、交貨時間和訂單完成狀態確認(第 254/2026/ND-CP 號議定書第 17 條第 1 款 c 項)。
· 電子商務平台和數位平台的所有者有責任提供此資訊(第 254/2026/ND-CP 號議定書第 19 條第 2 款)。
III. 對企業的建議
1. 將佣金領取者分類。建立一份你正在合作的 KOL/KOC 和合作夥伴名單,並將他們分為兩組:一組是簽訂僱傭合約(領取工資)的,另一組是從事商業活動的,以便應用適當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機制。
2. 規範附屬公司費用記錄。年收入超過 10 億越南盾的家庭和個人需要提供發票;對於增值稅起徵點以下的團體,必須按照規定準備附有付款憑證的採購清單。
3. 匯款所有金額在500萬越南盾及以上的款項。審查佣金支付流程,取消每天向每個家庭或個人支付 500 萬越南盾現金的方式。
4. 要求平台提供發票資訊。透過該平台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組織和個人有權要求平台所有者提供買方資訊、交易資訊、交貨時間以及訂單完成狀態的確認,以便按規定建立電子發票。
聯絡諮詢
· Nguyen Bao Anh 先生 - 副總經理,負責 Tax, Transfer Pricing & Outsourcing — anh.nb@a-c.com.vn
· Nguyen Thi Thu Thao女士 - 高級主任,負責稅務、會計— thao.ntt@a-c.com.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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