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320/2025/ND-CP號議定書規定的非現金支付範圍的重要注意

發布日期 - 25/12/2025

第320/2025/ND-CP號議定書從2025年12月15日起生效,引入新規,旨在提高金融交易透明度。除將支付門檻下調至500萬越南盾外,企業還需特別注意該議定書關於「其他支付」的適用範圍,以確保合規並在確定可扣除費用時保護自身權益。

詳細內容:

新規定:不只是「購買商品和服務」。第320號議定書第9條第1款c點規定了可扣除費用的條件:

「購買商品、服務或其他個人款項,每次金額達到或超過500萬越南盾時,允許使用非現金支付憑證。非現金支付憑證必須符合增值稅法的相關規定。

以前,企業通常認為無現金支付法規僅適用於有正式發票的商品和服務買賣交易。然而,「其他支付」這項表述的加入模糊了這一界限,顯示企業在現金流出管理方面採取了更全面的措施。

根據謹慎原則,非正常商品和服務銷售產生的費用(如合約補償、贍養費、財務費用等)且金額達到或超過 500 萬越南盾,也應適用本規定。

實施建議

在等待主管機關發布通知和詳細指導文件期間,為盡量降低可扣除費用方面的風險並便於日後的解釋,會計和財務部門應考慮以下事項:

  • 500 萬越南盾或以上的支出進行無現金支付,包括購買商品和服務以外的支出。
  • 審查內部支付程序,並依新規定更新現金支出限額。
  • 若現金支付總額為 500 萬越南盾或以上,則應將現金支付細分為詳細的明細。
  • 對於與個人進行的交易:應優先考慮銀行轉賬,以確保第 320號議定書規定的透明度並滿足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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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uyen Bao Anh先生 – 負責稅務、移轉訂價、外包服務的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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