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訊息 – 2017年08月份
- 2017/08/07| 第92/2017/NĐ-CP號議定書
修訂、補充與檢查行政手續相關的議定書若干條款
本議定書修訂、補充與檢查行政手續相關的議定書若干條款。
(本議定書從2017/9/25起生效)
- 2017/08/07| 第93/2017/NĐ-CP號議定書
信用機構、外國銀行分行的財務制度,財務監督、效果評估國家資金在信用機構而國家持有該機構100%註冊資金、有國家資金的信用機構
本議定書規定:
1. 信用機構、外國銀行分行的財務制度。
2. 財務監督、效果評估國家資金在信用機構而國家持有該機構100%註冊資金、有國家資金的信用機構。
3. 根據權限機關重新機構的信用機構,如果相關法律相反該議定書規定的內容,信用機構根據與重新機構信用機構相關的法律實現,對於相關法律不規定的內容,就根據本議定書的規定實現。
本議定書適用對於:
1. 根據信用機構法律規定成立、活動的信用機構、外國銀行分行,不包含政策銀行;
2. 代表所有者的機關;
3. 財務機關;
4. 其他相關單位、個人。
本議定書取代政府2012/7/20第57/2012/NĐ-CP 號議定書。
(本議定書從2017/9/25起生效)
- 2017/08/10| 第94/2017/NĐ-CP號議定書
國家壟斷對商業活動實現的商品、服務、地區
本議定書對商業活動實現國家壟斷包含:
1. 對商業活動實現國家壟斷的原則。
2. 實現國家壟斷商業活動的貨物、服務、地區清單。
3. 實現國家壟斷商業活動的主體責任
4. 國家權限機關的檢查、監督責任對於實現國家壟斷商業活動的主體。
本議定書適用對於實現國家壟斷商業活動的國家機關,允許實現國家壟斷商業活動的組織、個人,其他相關組織、個人。
(本議定書從2017/10/01起生效)
- 2017/08/17| 第37/2017/QĐ-TTg號決定書
取消政府總經理2006/3/07第50/2006/QĐ-TTg 號決定書,有關於頒布需要檢查質量的產品、貨物清單
本決定書取消政府總經理2006/3/07第50/2006/QĐ-TTg 號決定書,有關於頒布需要檢查質量的產品、貨物清單。
(本決定書從2017/10/05起生效)Ï
- 2017/08/01| 第79/2017/TT-BTC號通知書
有關修訂、補充第156/2013/TT-BTC 號通知書第48條、第4款、b點、b1節,對宣佈破產的企業取消稅務欠款需要的資料
本通知書修訂、補充第156/2013/TT-BTC 號通知書第48條、第4款、b點、b1節,對宣佈破產的企業取消稅務欠款需要的資料。
(本通知書於2017/9/15起生效)
- 2017/07/31| 第12/2017/TT-BCT號通知書
規定簽發、收回從事電力活動的程序、手續
本通知書規定簽發、收回從事電力活動的程序、手續、期限,在以下領域:
1. 電力專門諮詢
a) 諮詢規劃發展國家電力;諮詢規定發展直轄市、省電話;諮詢水電規劃;
b) 諮詢投資建設電力工廠工程,包含: 火電(包括生物質),水電,可再生能源的其他型式; 電纜和變電站建設投資諮詢;
2. 發電
3. 電力傳輸
4. 電力分配
5. 電力批發
6. 電力零售
7. 電力進、出口。
本通知書採用對於參加諮詢領域活動的單位、個人,包含以下領域: 電力、發電、電力傳輸、電力分配、電力批批發、電力零售、電力進出口。
本通知書取消工商部部長2015/5/29第10/2015/TT-BCT 號通知書。
(本通知書從2017/9/14起生效)
- 2017/08/03| 第13/2017/TT-BCT號通知書
修訂、補充工商部部長2014/12/19第 56/2014/TT-BCT 號通知書,規定確定賣電價格,檢查電力買賣合同程序;2014/10/02第30/2014/TT-BCT 號通知書,規定運行競爭發電市場;2014/12/19第 57/2014/TT-BCT號通知書,規定設立、頒布電力出賣價格框的方法、程序
本通知書修訂、補充工商部部長2014/12/19第 56/2014/TT-BCT 號通知書,規定確定賣電價格,檢查電力買賣合同程序;2014/10/02第30/2014/TT-BCT 號通知書,規定運行競爭發電市場;2014/12/19第 57/2014/TT-BCT號通知書,規定設立、頒布電力出賣價格框的方法、程序。
(本通知書從2017/9/19起生效)
- 2017/08/15| 第23/2017/TT-BLĐTBXH號通知書
嚮導通過電子網路為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員工簽發勞動許可證
本通知書嚮導接受使用外籍員工的卷宗;簽發、重新簽發勞動許可證;確認不屬於在越南工作的外籍員工簽發勞動許可證的對象,其通過電子網路實現。
本通知書適用對於:
1. 在越南工作、根據第11/2016/NĐ-CP號議定書第2條第1款規定的外籍員工。
2. 根據第11/2016/NĐ-CP號議定書第2條第2款規定的使用外籍員工的雇主。
3. 准許使用外籍員工需求的機關,是職業局 (勞動部);直轄市、省人民委員會主席;勞動所、或者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經濟區、高科技區之管理委員會(照法律規定授權的場合)。
4. 簽發勞動許可證依照勞動部2016/10/25第40/2016/TT-BLĐTBXH號通知書第3條,嚮導施行第11/2016/NĐ-CP 號議定書若干條款(簡稱為第40/2016/TT-BLĐTBXH號通知書)。
5. 其他相關機關、單位、組織。
(本通知書從2017/10/02起生效)
- 2017/08/14| 第09/2017/TT-NHNN號通知書
修訂、補充越南國家銀行行長2013/9/06第19/2013/TT-NHNN號通知書,規定屬於越南信用機構的資產管理公司買賣、處理壞帳
本通知書修訂、補充越南國家銀行行長2013/9/06第19/2013/TT-NHNN號通知書,規定屬於越南信用機構的資產管理公司買賣、處理壞帳。
(本通知書從2017/8/15起生效)